4.4 地下水


4.4.1 应根据场地特点和工程需要,查明下列水文地质状况,并提出相应的工程建议:
1 地下水类型和赋存状态;
2 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及岩性特征;
3 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规律和对地下水的影响等区域性资料;
4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 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水位、常年水位变化幅度或水位变化趋势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6 当场地内存在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时,应分别查明每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和年变化规律,以及地下水分布特征对地基和基础施工可能造成的影响;
7 当地下水可能对地基或基坑开挖造成影响时,应根据地基基础形式或基坑支护方案对地下水控制措施提出建议;
8 当地下水位可能高于基础埋深并存在基础抗浮问题时,应提出与建筑物抗浮有关的建议;
9 应查明场区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提出相应工程措施的建议。
4.4.2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和地下室抗浮以及施工降水有重大影响时,或对重大及特殊工程,除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外。对缺少地下水位相关资料的地区尚宜设置地下水位长期观测孔。
4.4.3 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宜根据岩土层特性和工程需要,采用抽水试验,渗水试验或注水试验等试验获得。
4.4.4 在评价地下水对丁程及环境的作用和影响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下水对基础及建筑物的上浮作用;
2 地下水位变化对地基变形和地基承载力的影响;
3 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4 地下水产生潜蚀、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 不同排水条件下静水压力和渗透力对支挡结构的影响;
6 施工期间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地基、基坑稳定和邻近工程的影响。
4.4.5 地下水的物理、化学作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混凝土、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2 对软质岩石、强风化岩石、残积土、湿陷性土、膨胀岩土和盐渍岩土等特殊地基,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产生的软化、崩解、湿陷、胀缩和潜蚀等有害作用;
3 在冻土地区,地下水对土的冻胀和融陷的影响。
4.4.6 对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降水深度应在基坑底面0.5m以下;
2 应防止细颗粒土在降水过程中流失;
3 应防止承压水引起的基坑底部突涌。


条文说明
4.4 地下水
4.4.1 地下水埋藏情况是地基基础设计和基坑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近年来由于地下水引发的工程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查明地下水赋存状态是勘察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地基勘察除应满足本条规定的要求外,在有条件时还应掌握与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相同时间周期内的最高水位、水位变化幅度或水位变化趋势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4.4.2 由于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深较深,场地的地下水对筏基、箱基的设计和施工影响都很大。如水压力的计算、水久性抗浮和防水的设计以及施工降水和施工阶段的抗浮等。因此,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和地下室抗浮以及施工降水有重大影响时,或对重大及特殊工程,应通过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探明场地的地下水类型、水位和水质情况,分析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和变化趋势。对于重要建筑物或缺少区域水文地质资料的地区,应设置地下水长期观测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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